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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试行)
2018-10-15 10:41  

为规范理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宁缺勿滥,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工作;

第四条  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普通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理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等组成。成员包括:

 长:熊伦

副组长: 曾颖

 员:刘华、丰苏、曾峥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申请资格和评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具有申请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善于吸纳新知识,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4.参评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5.参评学年未受到任何处分。

第六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获得特等奖者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学习类平均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

获甲等奖者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四名,学习类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

获乙等奖者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六名、学习类平均成绩80分以上;

获丙等奖者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十名,学习类平均成绩75分以上。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的奖级、奖额和评选比例

 

第七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甲等、乙等和丙等三个等级,奖额如下: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

获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处下拨奖励额度和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章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院、年级、班级分别进行;

第十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参评学年的成绩进行评审,以二年级起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审程序:

1.评定工作在学生个人总结、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类平均成绩的基础上进行,严格依据评奖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产生班级推荐名单,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评审。

2.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将拟推荐人选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六章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综合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在每年12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根据获奖学生个人书面申请,学院建议,经学校研究同意,综合奖学金可先充抵学费,余额再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获学生综合奖学金者,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其《综合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学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学生综合奖学金,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经查实,追回所获奖资金,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规范理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奖励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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