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武工大学发[2022]17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度学生工作年度评优评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做好我院2023-2024年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评定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
3.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具备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建设;
7.参评学年培养方案内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特定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申请当年度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2.参评年度受到违纪处分;
3.其他认定应当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定类别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参照《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最美大学生获得者奖学金每人2000元、最美大学生提名者奖学金每人1000元;工大精英学子奖学金每人2000元;优秀班集体奖励金额为每班500元;其他奖助学金金额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等工作。
组长:史红杰
成员:向翼凌 李圆媛 盖东兴 刘影 潘子萌
王乐凯 胡倩文 胥树森 徐 琲 汪君怡
第八条 学院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度学生工作年度评优评先工作的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学院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初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初评单位应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初评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初评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初评单位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初评单位。
第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联系人:潘子萌;联系方式:027-87992096;邮箱:511601513@qq.com;地址: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数理学院212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数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 数理学院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