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部门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团委书记申报活动的经费预算与活动策划书,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二条 必须使用全国统一专用财务发票,凡是购物者须在发票右上角用黑色签字笔签上经手人姓名(如果经手人多于一人要求两人同时签名)、日期、以及用途。
第三条 做到每笔支出都有条可查,有据可循。
第四条 团委学生会由主席团负责监督各部物品使用情况,各部门账目由秘书处进行汇总,任何人若发现有滥用、浪费现象,需立即上报进行处理。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亦可就有关问题随时向主席团和秘书处申请查对账目。
第六条 不得弄虚作假,挪用公款,甚至贪污,一经发现给予重处。
第七条 凡对不符合本制度使用的经费,主席团应拒绝报销,并向团委书记汇报;对于违反本制度假公济私,虚报帐目,私自处理财务的人员,根据情节的不同,由团委书记来决定予以处分,可停职反省,劝其退会或开除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