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的负责关系是主席团对书记负责,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干事对副部长负责。所有的团委学生会成员要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认清岗位,加强合作,一切以“服务同学”为基准,不得存在“官僚主义”和“小帮派主义”。
第二条 各部部长要负责统筹规划部内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并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并完成工作总结,活动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可以指派给副部去完成。
第三条 主席团必须参加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要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采取团委学生会领导学生会的机制,团委学生会采取书记与主席团领导,各部部长带头,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成员应兢兢业业,努力工作,遵守有关规定,全力支持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应积极,高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不推诿,不拖拉,不敷衍塞责,不推卸责任。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应积极服从团委学生会与主席团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和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八条 凡团委学生会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都由主席团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策划,执行计划等,后由主席团将工作策划上报学生办,学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主席团分配的各项工作团委学生会各部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定稿前向主席团提出,一经学生办通过形成定稿,不得私自变动,如有违犯,将受到批评。
第九条 团委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首先需查阅上一届的工作简报并分析上一届工作的不足,在继承以前好做法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把活动搞得有特色,让其成为理学院特有的品牌活动。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各类活动与任务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文件将会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群里进行通知和共享,各部门需密切关注群动态,做好及时收到并处理好信息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各项事务的最终解释权归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学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