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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部分摘录
2019-06-10 10:20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针对考试过程中,诚信缺失、违纪多发的情况,组织考生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将被入刑定罪。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摘录):“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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