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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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 数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10-22 09:14  

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是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级全班学生会议。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同学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代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学生会主席团向学代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一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凡在籍的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八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学代会每一学年召开两次,于第一学期期初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计划,于第二学期期末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总结、选举新一届常代表与学生会主席团。特殊情况可依章程召集开会。

学代会代表于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当届常代表、当届主席团为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院学代会的当然代表。各班级代表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基本比例以学校每年通知比例为准。

第十一条在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召开期间,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上一届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二)学代表享有向常代表提出提案的权利。若10名及以上学代表联名提出提案,则由常代表上交至学院讨论落实。若提案经由不足10名学代表提出,则须经出席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学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学代表提案应遵循《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表决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并表决上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审议并表决《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推选参加校学代会的代表名单;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并表决国际关系学院学代会代表的提案;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方得召开。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学代表不能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主持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的开展。主席团设三名轮值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当年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选举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至次年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选举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止。

第十七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和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制定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三)召集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全体会议,决定学院学生会重大问题;

(四)决定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机构设置;

(五)组织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六)组织开展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七)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八)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九)决定其他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工作部门为学院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规划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负责学生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各工作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学生会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的增删、名称修改均应由时任主席团提案至学代会,经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受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本班依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在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武汉工程大学光电信息与能源工程学院、数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授权学生会时任秘书长或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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